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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早知道北京银行股票代码(北京银行股票财务分析)

aifabu2年前 (2021-11-18)股票信息4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基金 2021年4月26日发(作者:工商信息没有具体持股比例,你美国熔断看的那个是来企查查引用的第)


北京银行优先股融资的效应及风险分析
李春玲,周 昂
【摘 要】[摘 要] 优先股制度的推行对我国各类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满足监管要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
作用。文章以城市商业银行的代表——北京银行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其优先股融资的方案条款、融
资效应及融资风险,研究发现优先股融资可以带来短暂的正向市场效应并优化资本结构,但对盈利
能力的改善并不显著,进而提出了本案例对于其他城市商业银行的启示并给出相关建议。
【期刊名称】《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9(020)006
【总页数】8
【关键词】[关键词] 北京银行;优先股条款;融资效应;融资风险
[文章DOI] 10.15883j.13-1277c.2
[基金项目] 农业银行 股票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员工激励问题研究
”(HB17GL089)
一、引言
2013年我国开始推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强化对银行的资本监管,但银行的一级资本工具
依旧十分匮乏[1]。2014年我国发布并实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指导意
见》,明确了优先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定位,为商业银行通过优先股补充资本提供了政策依
据,于是众多商业银行纷纷发行优先股来补充一级资本。截至2019年4月共有14家商业银行成功发
行优先股,总发行规模为43.38亿股,占优先股市场总发行量的92%。在新的监管政策下,处于银
行业第三梯队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规模扩张迅速,更迫切地需要运用普通股、债券
以外的工具来优化其资本结构。目前有5家城市商业银行共发行6.28亿股优先股,成为优先股市场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北京银行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是继农业银行等国有大型银行发行
优先股后,八一钢铁股吧首个加入此队芙蓉出水形态列的城市商业银行。本文以城市商业银行优先股融资为研究对象,具体分
析其融资条款,并运用事件研究法和财务指标研究法分析其融资的相关效应和风险,对完善我国优
先股制度和城市商业银行融资策略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北京银行优先股融资的主要过程
北京银行于1996年1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是中国成立最早且规模最大的城市商
业银行,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近些年北京银行为了满足日趋严格的资本要求
并推动业务的持续发展,在2015年和2016年先后两次成功发行优先股“北银优一”和“北银优二
”,在2019年开始筹备第三次发行。


(一)“北银优一”融资过程
2015年10月20日,董事会依据相关要求及股东大会授权,确定以单价100元股非公开发行0.49亿
股优先股,发行后计入其他一级资本。2015年12月11日北京银行募集资金总额49亿元,募集对象
为10家机构投资者。2016年1月4日非公开发行的“北银优一”(证券代码:360018)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
(二)“北银优二”融资过程
继“北银优一”募集资金到位后,北京银行立即开始了第二次发行优先股的筹备工作。2016年7月
28日,北京银行按本次发行额度的最高上限足额收到本次认购款共计130亿元,发行对象包括中信
银行等12家公司。2016年8月26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北银优二”(证券代码:360023)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
(三)筹备中的“北银优三”
2019年3月22日,北京银行发布最新的优先股融资预案,拟发行总量不超过4亿股,具体数额和采
用的股息率尚未确定,其他发行条款与前两次基本一致。
三、北京银行优先股融资方案条款分析
北京银行已经成功发行的两次优先股以及正在筹备中的第三次易方达改革红利融资,除发行数额及股息率有差别外
,其他条款完全相同。
(一)非公开发行与股息分配条款
北京银行两次选择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并且不能公开竞价交易,只能在指定的平台
转让或者协议转让。北京银行选择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主要考虑两方面原因:
首先,我国规定企业如果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采用固定股息率并且强制以税后净利润对股东分红
,如果北京银行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将不可避免地向北京旅游股票优先股股东交付现金,这与银行补充一级资本
的目的相违背。
其次,银行只有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才可以采用非累积、非强制的浮动股息,并且有权全部或部
分取消支付优先股股息。当银行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能支付优先股股息时,所欠股息不累积到下一年
,不会造成资产负债率的上升,而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浮动股息相比于固定股息更有可能让投资者
在未来获得与公司利润提升相匹配的收益,可以增强增资的吸引力[3]。
(二)优先股的回购和转换条款
赎回是优先股退出资本市场的第一种途径,优先股赎回权归自身所有。发行日5年后,商业银行有
权以现金方式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所以拥有赎回权有利于发行方其未来灵活地调整资本结构来
应对更多问题[4]。


投资者回售是发行的优先股退出资本市场的另一种渠道,但北京银行发行的优先股无投资者回售条
款。对于北京银行来说,优先股股东没有回售权就意味着投资者的决策不会对其现金流造成威胁
,也不会影响其资本结构的稳定性,这显然让北京银行在整个融资过程中占据了绝对主动的地位
,对其自身有利无害。
(三)强制转股条款
北京银行发行的优先股带有强制转股条款:如果北京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低于5.125%时,本
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全部或部分转为北京银行普通股来满足监管要求。强制转股的价格有两种选择
:一是以母公司每股净资产作为转换价格;二是按照该次发行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北京银行普通
股股票交易均价确定。北京银行选择了第二种转股价格,以第一次发行炒股操作技巧为例,转股价格为2014年
12月10日前的二十日A股均价9.13元股计算。一般在银行正常经营的状态下,股价要高于每股净资
产,选择以股票均价为转股价格可以减少转股而摊薄普通股份额的影响。
(四)股东表决权条款
我国目前的股东表决权条款主要借鉴国外的做法,股东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决策不具有表决权[5]。只
有合并、分立、解散等特殊事项以及对优先股做出有关决策的情况,须经过列席股东会的优先股股
东进行表决。优先股股东拥有限制性表决权,也能够帮助其维护自身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
内部治理产生影响。
依据国家要求,表决权恢复条款中规定:从融资完成起,北京银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
计年度的优先股股息违反约定时会触发本条款。恢复表决权后每股优先股获得的普通股表决权的计
算方法与上文提到的强制转股价格计算方法相同。此时普通股的表决权会被摊薄,对普通股股东不
利,从这个角度看表决权恢复条款可以督促普通股股东加强对北京银行的监督,来保证优先股股息
正常支付。
(五)与大型国有银行发行条款对比分析
国有大型银行包括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均采用非累积、非强制付息的股息条款,且股
东没有回售条款,而发行方可以选择赎回,初始票面利率普遍在5%~6%。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在优先股市场上发行方存在明显的羊群行为。试点阶段大型银行纷纷选择对自
己最有利的条款设计方案[6]。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弱势群体出于谨慎和降低决策成本的考虑选择参与
羊群,又受限于自身实力不足而选择较低的股息率也实属无奈之举。
另一方面,北京银行作为城市商业银行|新股发行制度的代表与其他银行的方案过于雷同,优先股方案设计的灵活
性得不到体现,未能针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体现出自身公司治理的特点,同时股息率偏低又会降
低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此时条款过度雷同的优先股更类似于失去表决权的普通股。
四、北京银行优先股融资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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