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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股吧中融信托有限公司(中融信托 中融财富)

aifabu2年前 (2021-08-09)本地资讯3
2021年4月26日发(作者:四川成渝(601107)四川成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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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
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
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
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以及由
信托公司对该财产运用后形成的财产
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由信托公司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
资者承担。

信托合同
【××财产收益权信托】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
委托人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基于对受托
人的信任,愿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利)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受托人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专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有权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
人交付的财产(权利)收益权设立信托。
委托人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收益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
照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
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节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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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收益权信托合同》。
1.2 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本合同设立的“【】收益权信托”。
1.3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涉及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事宜的协议。
1.4 投资协议: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初始受益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信
托受益权的投资人签署的编号为【】的《【】收益权信托投资协议》。
1.5 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投资协议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见本合
同附件)。
1.6 保管人:指负责保管信托账户的银行,即【资金监管支行名称】
1.7 财产(权利):本信托成立时,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权利)范围】,(即
基于编号为:【】的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的权利(本信托合同中简称“呼和乌
素煤矿采矿权”或“采矿权”)。(【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和房
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
1.8 财产(权利)收益权:指基于财产(权利)在信托期限内获得收益的权利,
该权利能给权利人带来现金净流入,即是指在信托期限内经营和处置【××
财产】产生的所有收入【股权的可以保留】(包括但不限于:该部分股权产生
的股息、股利、红利等现金收益、公司解散后经清算的剩余财产变现应分得
的现金,以及因任何方式处分标的股权所得现金收入和其他因标的股权而产
生的现金收入)而获得未来收益的权利(本信托合同中简称 “ ××财产收益
权”)。
1.9 信托资金投资资金:投资人与受托人签署《投资协议》后,投资人按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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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协议》的约定用于投资信托受益权,并按《投资协议》约定划入信托账户
的资金。
1.10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应承担各项税、费后,能够
产生的全部信托利益所对应的权利。本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作为初始受益人
享有信托受益权。投资人根据本合同及《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该信托受益权,
亦享有信托受益权。
1.11 信托财产转移日:即本合同签署生效日。
1.12 信托终止日:同信托合同终止日,即【】年【】月【】日,或信托合同第20.2
条款约定事项发生时所确定的信托终止之日。
1.13 信托期限:指自信托成立日(计算实际投资日时含该日)起至信托终止日(计
算实际投资日不包含该日)的期间。
1.14 信托收入支付日:指委托人(或相关约定中的第三方义务人)按照本合同(或
相关合同)的约定向信托账户划付收益资金的日期。最后一期信托收入支付
日为信托终止日,其余各期信托收入支付日为信托存续期间的每年【3月21
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信托收入支付
日顺延,至非工作日结束后的第一日。
1.15 信托利益分配日:指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之日,即每个季度末月的
22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信托利益分配日顺延,至非工作日结束后的第一日。
最后一期信托利益分配日,为信托终止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如遇非工作日,
则信托利益分配日顺延,至非工作日结束后的第一日。
1.16 工作日:商业银行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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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托目的
2.1 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利)收益权设立信托,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
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与处分,为受益人获取收益。委托人并
委托受托人与投资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使投资人
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
2.2 委托人获得投资资金后主要用于:【委托人获得投资资金使用用途】


第三节 信托设立
3.1 信托名称:【】收益权信托。
3.2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开始管理的财产(权利)
收益权,以及受托人因对财产(权利)及财产(权利)收益权的运用管理、
处分或其他情形产生的财产、权益的总和。
3.3 财产(权利)收益权价值:即自信托成立日起(含该日)至【】年【】月【】
日【信托终止日】获取总额预计为【收益权预计价值(小写)】元现金收入的
权利,该收益权价值随信托收入的变化而调整。
3.4 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为初始受
益人。投资人按照本合同及《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之
后,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受益人享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信托利
益的权利。
3.5 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为【 】(年月天),从信托成立日(计算实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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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日时含该日)起计算,到【】年【】月【】日(计算实际投资日时不含该
日)或信托提前终止日(计算实际投资日时不含该日)终止。若信托期限届
满时,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信托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
日止。
3.6 信托收入:指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运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利)产生的现金流入、投资收益、违约金、存款利息
及其他收入。本信托项下财产(权利)在信托期限内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包
括:【委托人处置和经营××财产收益权产生的现金流入。】信托收入共分为
【】期支付。各期信托收入和支付时间计算如下:
预计委托人第K期应支付信托收入?本期投资余额?(
?
R
n
?每期存续时间360)+委托人第K期应归还的投资本金金额
(预计各期信托收入详见附件二)
? 投资余额:是当期投资人(受益人)的投资余额。
?
R
n
:人民银行 贷款利率上浮 后的值。本期信托计划开始时,
的初始值为
R
n
R
1

R
1
?
%;
R
n
按照人民银行的调整,采取 调整的
方式,调整日为投资起始日的对应日。
? K:为各期信托收入的序列号,K=1到 。首期信托收入的K值为1,
最后一期信托收入的K值为 。
? 上述计算公式中,首期信托存续天数是指自信托成立日(包括该日)至
信托期限内第一个季度末月 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其余信托存
续天数为前一个季度末月 日(包括该日)至本季度末月 日(不包括该
日)的期间天数;最后一期信托存续天数是指自前一个季度末月 日(包括
该日)至信托到期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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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人自愿对本信托项下实际产生的
信托收入与本条中约定的信托收入最低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3.7 信托收入支付时间:第一期信托收入支付日为【】,最后一期信托收入支付日
为信托终止日,其余各期信托收入支付日为信托存续期间的每年【】。【注:
请与释义保持一致】如遇非工作日,则信托收入支付日顺延至非工作日结束
后的第一日。

第四节 信托财产移交
4.1 信托财产转移日,本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收益权即自行转移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运用管理。
4.2 委托人应于信托财产转移日将已签署的证明财产(权利)收益权的合同原件
或加盖委托人公章的合同复印件、相关承诺书(如有),及其他权利文件交付
给受托人,受托人应收到相关权利证明文件的当日向委托人出具回执,但上
述权利证明文件交付与否不影响信托财产的转移。

第五节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当日,信托成立并生效。
(1)本合同生效,财产(权利)收益权已移交给受托人;
(2)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已将投资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六节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6.1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利)收益权委托给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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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在本合同约定的权限
内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或处分,并将由此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6.2 信托财产自信托财产转移日起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并独立于受托人其他财
产。
【注: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运用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以收费权、特定资产
等可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财产权利作为收益权标的,应明确委托人或第三方
分期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事项;对以未上市公司股权、特定资产权利等作为
收益权标的,应明确委托人或第三方溢价回购或受让方式、金额、时间等事项;
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标的资产收益提供担保措施或信用增级的,应明确担保及信用
增级等事宜。针对标的资产或担保另行签订监管协议、担保协议的,应明确相关
监管协议及担保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管理方式及措施】

第七节 信托受益权
7.1 信托受益权取得
(1)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为初始受益人。
(2)通过投资方式取得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并与受托人签订本信托的
《投资协议》的投资者,即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根据《投资协议》约定享有本
信托项下的全部收益权。
(3)本信托的受益人即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合法享有信托受益权。
7.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7.3 (1)在信托存续期内,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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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委托人(本信托成立时的唯一信托受益人)指定
并全权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代为对外转让信托受益权,授权权限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其签署投资文件,收取及划付信托受益权投资价款等。
7.5 受托人将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信托受益权的投资人签
署《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受
托人与受益人均受该协议约束。
受托人应预先将签字盖章的支付凭证交存保管人,授权其在信托受益权的投
资人将投资总价款划入信托账户后将该笔资金全部划至委托人的以下账户:
开户人:【委托人】
开户行:【委托人获得投资资金使用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委托人获得投资资金使用账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3)本合同第7.2条项下的授权具有唯一性与排他性,在受托人按照本合
同第7.2条的约定代为转让委托人持有的部分信托受益权之前,委托人不得自行
或再委托其他方对外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信托受益权根据本条约定进行首次转让的,受托人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信托受益权如再行转让,应在受托人处进行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受托人按转让
金额的【】%收取手续费。

第八节 信托账户
8.1 在信托生效日当日或之前,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管人处开立独立
的信托专用账户。保管人根据本合同及保管协议对资金收付进行审查,有权
拒绝不符合本合同及保管协议约定的款项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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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受托人】
开户行:【资金监管支行名称】
账号:【受托人信托专户银行银行账号】
8.2 信托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信托收入、归集和存管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向受益
人分配信托利益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受托人承诺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
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8.3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账户中的信托资金,不得假借本信托的
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专用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
动。

第九节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9.1 除非另行支付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和受益人协议商定以下费用由信
托财产承担,以下费用的增减,应由受托人和受益人以书面方式协议商定:
(1)信托报酬;
(2)信托资金保管费;
(3)信托运营费用:
a) 信托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费用;
b)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c) 资金汇划费;
d)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交易费用;
e) 信托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中介费用(如有);
f) 信托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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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信托账户的开户费;
h) 受益人大会费用(如有);
i) 按照有关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9.2 信托费用的承担应符合如下原则:
(1)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也可
由投资人另行支付,但若因投资人未及时支付有关费用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
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充分赔偿前,
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受托人报酬。

9.3 信托费用的计算
(1) 信托报酬
受托人管理本信托,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内,按照投资资金余额的【】%
年收取信托报酬。本信托中,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期受托人报酬=投资资金余额×【受托人信托报酬费率】×投资资金的实
际投资天数360-当期信托运营费用。
上述计算公式中,首次投资资金的实际投资天数是指自信托成立日(包括该
日)至信托期限内第一个季度末月21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其余投资
资金的实际投资天数为前一个季度末月21日(包括该日)至本季度末月21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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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最后一次投资资金的实际投资天数是指自前一个季度末
月21日(包括该日)至投资资金到期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
受托人的报酬金额计收至信托终止日。受托人报酬按日计算,由受托人于信
托利益分配日自信托财产中扣收。
(2) 保管费
本信托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为本信托项下投资资金余额的【】%年,按日
计算,并于信托利益分配日自信托财产中扣收。
各期保管费=投资资金余额×【资金保管银行保管费费率】×投资资金的实际
投资天数360。
上述计算公式中,首次投资资金的实际投资天数是指自信托成立日(包括该
日)至信托期限内第一个季度末月21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其余投资
资金的实际投资天数为前一个季度末月21日(包括该日)至本季度末月21日(不
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最后一次投资资金的实际投资天数是指自前一个季度末
月21日(包括该日)至投资资金到期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
(3)信托运营费用
信托运营费用由受托人以其所得信托报酬为限承担,但如信托报酬不足以支
付运营费用,则不足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节 信托利益分配和支付
10.1 信托利益:指信托收入减去全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赋和费用后,应
向受益人分配的现金。信托利益计算方法如下:
各期信托利益(预期)=各期信托收入-当期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赋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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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仅适用于信托收入分期支付及信托利益分期分配的情形,应根据信托收入
支付时间、方式、金额的不同,和具体信托利益分配方式确定。】
10.2 信托利益分配原则及支付方式
本信托成立后,【投资收益的支付频率】(年季月)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本信托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予以分配。
信托利益分配日,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当期】信托利益一次性划入受益
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托终止(包括到期终止和提前终止),受托人应
于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当期】信托利益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注:实际约定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和补充】
10.3 信托收入分配顺序
本信托成立后,信托收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同一顺序不同性质的费用
或收益未得到足额分配的,则按同比例分配:
(1)除信托报酬以外的信托费用(如有);
(2)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信托报酬。
10.4 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收入支付日负责查收委托人(第三方)划付的资金,
并在信托收入支付日当日15:30分前通知受益人资金是否划入信托账户。
受托人应当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前5个工作日负责清点本期已收到的资金是
否足额回收。若信托收入未能足额回收,则应立即向委托人(第三方)发出通知,
要求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前3个工作日委托人(第三方)利用其它资金予以补足。
受托人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前3个工作日的当日15:30分前通知受益人资金是
否足额划入信托账户。若委托人(第三方)未在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内利用其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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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补足应收资金,则受托人应立即再次向委托人(第三方)催讨上述应收资金。
【注:上述条款仅适用于由委托人或第三方分期支付信托投资收益的情形。实际
约定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和补充】
10.5 信托利益分配报告
受托人应在每个信托利益分配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信托利益分配报告》,
向受益人报告信托利益分配情况。

第十一节 陈述、保证和承诺
11.1 委托人陈述、保证和承诺
(1)委托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一家企业法
人,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署信托合同并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委托
人签署信托合同及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并不违反其章程,也不与适用于委托人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判决、裁
定、授权、协议、义务相违背或冲突。
(2)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已经充分考虑和尊重了投资人利益,并未损害投
资人利益。
(3)委托人保证设立信托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收益权为其合法所
有的和可转让,在设立本信托时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未设定任何担保权益,不
存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不存在任何争议、诉讼或纠纷,无任何权利瑕疵,且依
法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4)委托人承诺在信托期限内不变更信托财产范围。
(5)财产(权利)和财产(权利)收益权在信托存续期内所产生的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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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税款、规费以及相关的财务成本、管理成本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
担代扣代缴的责任。
(6)委托人保证其向受托人提供|000852的与信托有关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
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且无任何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7)委托人保证除了本合同所约定的财产(权利)收益权外,委托人在财
产(权利)项下的权益是完整、合法、有效的,上述权益不存在任何债务负担或
者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抵销权。
11.2 受托人陈述、保证和承诺
(1)受托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一家信托公
司,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署信托合同并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上述
签约和履行行为不违反其章程、或与适用于受托人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判决、裁定、授权、协议、义务相违背或冲突。
(2)受托人已经取得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所需的政府部门同意、批准和授
权或备案。

第十二节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委托人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
人做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
事务的其他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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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委托人义务
(1)同意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在信托设立后,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予以必要配合,接受信托
文件对委托人的约束。
(3)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持有和处置用于设立收益权信托的财产(权利),
该等财产权利产生的全部现金收益应归集划转至专用收入账户(偿债账户)用以
支付信托收入。该财产(权利)产生的全部现金收益不足以支付信托收入的,委
托人有补足的义务。
(4)在信托期限内不得另行转让、赠与财产(权利)和财产(权利)收益
权,也不得对该财产(权利)及财产(权利)收益权另行质押、处置或设置其他
权利。
(5)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和补充,以股权或股票作为收益权标的的,应明确
委托人配合办妥担保质押手续的;以收费权、物业租金收入等作为收益权标的的,
应明确委托人配合办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节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受托人权利
(1)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受托报酬。
(2)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方所负的债务,有权按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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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
(4)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而由受托人以其固
有财产先行垫付的费用,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受托人有权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信托
财产相关的权利。
13.2 受托人义务
(1)根据本合同约定,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
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信托财产及其信托利益进行会计核算
和报告。
(3)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对信托财产设立独立的账册。无
论受托人因何种原因终止而清算,信托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4)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对于本信托合
同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a.对委托人资质进行调查,并对其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
对委托人和信托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b.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及时要求委托人披露投资资金
使用用途信息;
c.在委托人违约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情形时,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信托资金损失的发生或扩大,积极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手段回收信托
资金的本金和收益;
d.就信托投资管理的相关情况,按季向受益人通知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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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在信托资金管理中受益人要求的其他职责。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
在确认该等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益人。
(7)因违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
直接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进行信托财产清算。
(9)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
于15年。
(10)除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
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1)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在信托期限内,如受托人受托职责终止,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与本信托
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向新的受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13)受托人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与信托财
产相关的义务。

第十四节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受益人权利
(1)按与受托人签订的投资协议的约定享有本信托受益权,并获得本信托
项下分配的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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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
况。
(3)有权依法查阅或者复制有关信托财产和受益权管理的信息资料。
(4)在发生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下,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
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4.2 受益人义务
(1)对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信托的所有非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节 受托人辞任、解任、更换和持续管理义务
15.1 受托人的更换
信托合同生效后,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更换受托人:
(1) 受托人辞任
本信托生效后,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受托人可以辞任:
a.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的;
b.受托人因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受托
人责任的。
(2) 受托人解任
a.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并
19



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违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职责的,受益人有权解任受托人。
b.受托人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约定,并由此导致受益
人不能获得信托收益分配时,受益人有权解任受托人。
c.在信托期限内,如果出现受托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信托合同中所作出的陈
述、保证和承诺,受益人有权解任受托人。
(3) 受托人不能履行职责
受托人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或者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职责。
15.2 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交接
(1)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更换的情形时,由受益人决定新受托人的人
选。新的受托人确定并通知原受托人后,原受托人应在10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和
信托事务情况的报告,交付给新受托人。
(2)原受托人有义务配合新受托人完成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交接工作,
从而使新受托人尽快开始管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
(3)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不能履行信托职责的情形时,原受托人应配
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本信托的临时受托人(如有),进行信托财产
和信托事务的交接,从而使临时受托人可以尽快开始管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
15.3 受托人持续管理义务
在新受托人开始管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前,原受托人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
履行信托事务管理职责。

第十六节 会计核算
20



16.1 会计处理原则
受托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信托财产记账和会计核算。
16.2 分账核算
(1)受托人开立信托账户专门用于本信托项下的资金结算,进行核算管理,
确保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项下的财产分开管
理、分账核算。
(2)受托人为本信托建立单独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确保信托财产的独
立性。

第十七节 税费承担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
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其中应
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缴。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风险控制及风险承担
18.1 风险揭示
(1)信托财产登记风险
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
同理解,并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造成损害。
(2)法律与政策风险
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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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可能影响信托财利益实现。
(3)管理风险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民营银行股票受托人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
误差,对经济形势和风险程度等判断有误,影响信托财产运作的收益水平。
(4)xxxx风险

(5)xxxx风险

(6)其它风险
战争、动乱、瘟疫、恐怖事件、犯罪、火灾、洪水、泥石流、地震、干旱、
其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注:应根据信托投资项目不同,区分可能面临的不同风险状况作相应补充约定
或调整,如市场风险、收益风险、第三方履约风险等】
18.2 风险控制
(1)本信托项下的财产(权利)收益权在信托设立前处于正常状态。
(2)委托人和受托人已签订信托合同,将委托人拥有的财产(权利)收益
权设立信托,成为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信托财产。
(3)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由保管人监督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
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监督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信托利益分
配。
(4)受托人与委托人、中国工商银行【资金保管银行】【资金监管支行名称】
签订《信托资金使用及收入账户(收益偿还账户)监管协议》(合同编号:【】),
由【资金监管支行名称】监督委托人在【资金监管支行名称】开设专门收入帐户
22



(收益偿还专户)如下:
户名:【委托人】
开户行:【委托人收入偿还专户银行名称】
账号:【委托人收入偿还专户银行账号】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该账户作为经营和处置财产(权利)和财产(权利)收
益权产生的现金流入的唯一结算账户和回款账户,由【资金监管支行名称】对其
进行封闭监管,并有权对该账户的支取进行控制,该账户资金首先用于信托收入
的支付;委托人保证信托收入支付日前一个月内专门收入帐户余额不低于当期应
付信托收入金额,若在信托收入601015支付前7个工作日,该账户余额低于当期应支付
信托收入,受托人应该在支付前6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委托人,委托人
应该在支付前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收入按时、足额归集到该账户中,以保证信托
收入的按时支付。在未补足存款差额之前,【资金监管支行名称】有权拒绝委托
人从该账户提取或划转任何款项。
(5) 委托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收益权】委托给受托人设置收益权信托,
已取得委托人股东会及或董事会的批准;受托人为本信托设立信托账户单独记
账单独核算,达到锁定其非法处分或交易的目的。
(6)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抵押合同》。委托人须在收到【财产收益权信托】
受益权转让价款前须将【】抵押给【受托人】, 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为本信托
信托收入的全部实现提供全程全额抵押担保。
(7)【】与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为本信托信托收入的全部实现提供全程
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的全体自然人股东分别与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由其夫妻双方
23



为连带保证人为本信托信托收入的全部实现提供全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9)
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书面承诺:(1)委托人新的举债、对外投资以及其他对履行
信托合同项下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股权变更、资本运作、对外担保等事项须事先征
得受托人书面同意;(2)本次信托计划项下对应收益不足以兑付到期信托本息时,
委托人负责以公司综合收益足额兑付信托本息;(3)在未兑付本次信托计划当年
到期本息前不进行现金分红;(4)不得以财产(权利)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对外设
定抵(质)押。(5)本次融资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
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一经发现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委托人应受托人的要求按照附件二:《预计各期信托收入》金额向受托人一次性
支付剩余投资本金,并按照未支付剩余本金总额的 1 %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
(1美国股市熔断机制0)委托人在收到本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前应办妥18.2.(6)条所述抵押
财产的财产保险手续,明确受托人为第一受益人。
(12)受托人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将及时披露信托财产管
理情况和信托利益实现情况。
(13)委托人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妥
旧证换新证的全部工作,并到抵押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4)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质押合同》。委托人须在收到【】受益权转让
价款前,协助【】质押给受托人为本信托信托收入的实现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中
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15)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质押合同》。委托人须在收到【】受益权转让
价款前,协助【】质押给受托人为本信托信托收入的实现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中
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24



(16)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质押合同》。委托人须在收到【】受益权转让
价款前,【】质押给受托人为本信托信托收入的实现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中国人
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17)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在信托期限内,所有质押和抵押
登记都处于有效期内,如果确因登记系统等客观原因造成质押或抵押登记的有效
期限短于信托期限,委托人同意在质押或抵押登记的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
妥或协助出质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和质押登记手续,以保证信托期限内质押和抵
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更改】
18.3 风险承担
(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
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
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受托人予以赔偿。
(2)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东南网架股票
(3)尽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了本合同设立信托,但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
度不完善,仍存在委托人在设立本信托后恶意侵占信托财产的可能,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有义务向委托人追偿。

第十九节 信息披露
19.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包括信托财产管理报告书、特殊事项临时报告和信托
事务的清算报告。
19.2 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
25



管理报告书,披露信托财产的运作情况及收益情况。
19.3 在信托存续期间发生信托提前终止、信托目的已不能实现,或因法律法
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务等特殊事项时,受托人在确认该等事项发生之后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告受益人。
19.4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提交信托事务的清算报
告,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及收益、信托的全部收入、信托资产承担的税
费、信托财产期末余额、信托利益、信托平均年收益率、受托人报酬的计算、
信托利益分配情况。
19.5
19.6

第二十节 信托合同变更和终止
20.1

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息。
受益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得与信托相关的信息。
信托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
终止信托合同。
20.2 发生下列情形时,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已经不能实现;
(2)信托期限届满,;
(3)信托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已全部足额分配;
(4)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5)信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被依法撤销;
(6)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信托终止的;
26



(7)如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权利)收益权提前实现,经委托人、受托人
和受益人协商一致同意可提前终鸿海股价止本信托。
20.3 信托合同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解散、破产或被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
托人的解任、辞任而终止。

第二十一节
21.1
信托清算
自信托终止之日起,受托人开始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信托终止后,受
托人应将信托财产返还给受益人。如果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后为非现金形式
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转换为现金形式。为此目的,受托人有权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相关费用经受益人确认后由信托财产承担。
21.2 受托人应在信托清算结束且将清算后资金交付受益人的十个工作日内出
具《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以约定的方式送达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清算情
况。在受益人要求的情况下,受托人应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信托事务清算
报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作为信托清算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21.3 受益人自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
报告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节
2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
(1)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
承担违约责任;
(2)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真实或被违背,视
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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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法律、行政法规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以外,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委托人应赔偿
受托人、受益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以外,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受托人应赔偿委
托人、受益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本信托存续期间,如有任何第三人对财产(权利)收益权主张权利,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以及受托人、受益人损失的,由委托人赔偿。
22.2 责任范围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
设立本信托以及为处理本信托相关事宜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的利益。

第二十三节
23.1
通知和送达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本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填写的联系地址为
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3.600363股票2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
信息披露文件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
表签署后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送
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
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
28



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
由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的第1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节
24.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信托合同一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
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
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
战争、政变、骚乱、罢工600365股票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规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
原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
24.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
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
履行或需延迟履行信托合同的原因。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应在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信托合同或终止信托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节 争议解决
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信托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各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
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注: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六节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9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向对方提交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节
27.1
其他事项
如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变化或其他政策原因导致信托合同任
何条款成为不合法或者失去相应的法律效力,信托合同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
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
27.2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两份,受托人执两份,
受益人执两份。信托合同以下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附件二:《预计各期信托收入》
附件三:《收益权信托投资协议》(合同编号:【】)
附件四:《信托资金使用及收入账户监管协议》(合同编号:【】)
附件五:《信托资金保管协议》(合同编号:【】)
附件六:《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附件七:《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附件八:《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迪马股份股吧:【】)
(以下无正文)



30



本合同系经双方协商制定,在签署本合同时,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所
有条款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
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理解一致。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31



附件一: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委托人】
为维护您的利益,受托人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有关信托文件前,请仔细阅读本
风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承诺在管理、运用或
处分信托财产时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
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信托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投资于本信托,既存
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信托合同第【】条。受托
人既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也不承诺信托财产与信托投资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郑重申明:根据信托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
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
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
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承担。
您设立本信托,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您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您已仔细
阅读本风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已充分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
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委托人签署本文件表示已详阅本文件、信托合同以及其他文件和信息,表明
32



上述文件和信息对委托人具有法律效力,且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
的风险表示自愿接受。

委托人签署:
年 月 日
33



附件二:《预计各期信托收入》

1


涡轮增压发动机,靠的是排气推动叶片,带动风扇鼓进去更多的空气,而在怠速的情况下,排气的压力不够,所以发动机是吸不进去更多的空气的,也就意味着发动机的涡轮增压器并不工作,在这个时候,就是一台自然吸气的发动机而已,相当简单。 发动机,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工业水平的高低,发动机上哪怕一个小小的耐磨涂层,那也是国家的工业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才能造出来的,更不用说其他的精密加工部件,各种先进的材料的研发,等等各种技术了。 “老潘,接下来,咱们该怎么办?”杜友文说道:“这件事完了,咱们能走吗?” 坦克底盘,和履带拖拉机有些像,而轮式战车,和重卡有些相似,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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