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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控股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好借吗)

aifabu3年前 (2021-05-25)股票信息5
2021年4月26日发(作者:鹏华基金000569为什么不让赎回鹏华增值宝货币(of000569))



前 言

当前,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
化,促使民间借贷行为的大量存在。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
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
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
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
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
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
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
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一些民众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因
此,鼓楼法院会同鼓楼区政府特制作本手册,希望帮助更
多的普通民众和企业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积极防范
民间借贷的风险,并主动避免参与社会非法集资活动,促
进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由于
编写人水平有限,出现不当及未尽事宜,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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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民事部分)

第一章 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1)
二、民间借贷的一般流程?……………………………………(1)
三、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3)
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3)
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4)
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4)
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循怎样的原则?…………(5)

第二章 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
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10)
二、熟人、朋友之间借贷应注意的要素?……………………(13)
三、民间借贷有什么陷阱需要防范?…………………………(14)
四、民间借贷的办理及如何规避纠纷?………………………(15)
五、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16)
六、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的处理思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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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20)
——怎样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刑事部分)

第三章 非法集资活动基础知识篇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23)
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23)
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25)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25)
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27)
六、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28)

第四章 打击非法集资篇
一、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28)
二、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时,应当注意什么?…………(28)
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29)
四、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有哪些?………………………(34)

附件:
1、《关于设立鼓楼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的实施意
见》……………………………………………………………(37)
2、《关于推进鼓楼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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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41)

第一章 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
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
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
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
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
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
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间借贷的一般流程?
1、考察借款人信用和借款用途。出借人要从借款人平
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有无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偿
还能力和信用度。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等且有
偿还能力的可以借款。对出手大方、花钱无度、不守信用
者坚决不借。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社
会公共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所
以,问清借款用途很重要,若明知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
等违法活动,不仅可能血本无归,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签订借款合同(协议)。首先,出借人、借款人双
方都必须完全自愿。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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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
应认定为无效。其次,借款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防日后发
生纠纷,借款合同(协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身份信息、
借款数额、币种、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
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
3、签订担保合同。为保证资金安全,在借贷过程中,
出借人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担保,签订担保合同,
使债权风险尽可能降至最低。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不动
产抵押或动产和权利质押等担保方式有效避免风险。借款
人提供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一般应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
人员或烟草、供电、金融等垄断行业正式工作人员;借款
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般应要求为房产等不动产担保并进
行相应抵押登记。
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如提供
的是房屋、车辆或记名债券、股票、定期存折等担保,出
借人在仔细审查证件有效性的同时,还要到有关部门进行
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未经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有
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
5、办理合同公证。对于大额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最
好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并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公证文
书强制执行效力,以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对公证机构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
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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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付款项和他项权证、抵(质)押物等。借款合同
和抵押合同生效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将他
项权证或质押物交付给出借人,出借人将钱款交付给借款
人,双方互相出具收条,以证明双方交付的钱物和数额。
三、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提出。如果该合同设立不动产抵押担保,当事人须在办理
抵押登记成功后,即获得抵押登记回执或房地产他项权证
后才能申请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贷款人、借
款人、抵押人(如公证财产为共有财产则须所有共有人全
部到场)、共同还款人等公证机关要求的当事人必须全部
到场。公证机关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审查当事人提交
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申请
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
合法,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
人出具公证书。
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应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及附件(《承诺函》、
《共同还款声明书》、《婚姻状况声明书》、《同意抵押
声明书》等)。要求签订该合同及其附件的当事人必须具
有签约能力,同时要求该合同的签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
内容真实合法,合同签订过程合法,合同签章真实。2、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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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或公安
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3、要有借款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
4、要提供借款人的婚姻证明,即借款人结婚证或借款人户
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无结婚登记的证明。5、要有该
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抵押房产一般要求为没有设
立他项权的独立合法房产;抵押房产的登记地址须与抵押
人的户口簿登记地址一致;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国有资
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集体企业出具职代
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6、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产评
估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该报告必须是具有评估资格的机
构出具的关于该房产价值的房产评估报告。
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
第一,民间借贷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作用,人
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和撤销;第二,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文书不一
致的,以公证文书为准;第三,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的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
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
1、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公
证机构介入民间借贷后,依法审查借贷主体资格、行为能
力,引导借贷双方依法确立借贷关系,规范借款合同,明
确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无效合同,减少借
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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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方便、快捷的实现债权,节约诉讼成本。《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都明确规定了以给付为内容的
债权文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
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节约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有效保护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
3、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证通过对
民间借贷活动的介入,依法规范借贷行为,使大量的社会
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得到预防、化解和控制,保持社会
关系的和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4、维护社会诚信,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通过对法
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公证,保证了其真实性、
合法性,帮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
有效地保护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和谐依法有序发展。
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循怎样的原则?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
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
336号】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
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
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
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
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
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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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1、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
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
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
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
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
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
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
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
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
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
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
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
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
2、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
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
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
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3、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
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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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
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
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
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
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4、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
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
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
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
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
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5、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
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
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
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
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
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
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
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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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
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
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
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
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
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
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7、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
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
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
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
“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
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
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
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
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
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
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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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
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
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
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
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
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
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
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
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9、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
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
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
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
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
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
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
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
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
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10、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
究。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
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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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
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
人民法院。
第二章 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

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
1、考查借款人信用。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
人要考查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过“赖
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
2、问清用途,防范借款关系不合法。(1)《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
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在出借款项时要
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
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仍借
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3)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3、借贷有据,妥善保存。(1)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
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
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
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
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
败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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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
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
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
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大有必
要,协议应当写明借款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
容。(3)在书写借贷协议时,要注意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
避免因时间不清致计息受损。借款数额要用大写,防止别
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4)为了保护出
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
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4、大额借款最好有担保。数额较大的借贷,应当要求
借款人提供人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还
应到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没有财产担保,为
了安全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
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担保,这样万一借款人出
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
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挽救。
5、利息约定要合理合法。(1)一般情况下,借款利率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2)双方应
在书面借款协议上明确写明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
等问题,但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
诉至法院时不会得到支持,但债务人自愿支付的除外。(3)
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
“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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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注意保存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
贷案件的起诉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
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
债权人误认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
楚的。可是,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
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无法得到保护。
借贷证据包括借款关系存在证据、款项借出证据、利息支
付证据、款项归还证据等。
7、注意催讨及时起诉。(1)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不讲信
用的人,借款到期后拖延甚至不还,催讨时避而不见等。
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
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催告其在合理
的期限内返还借款。(2)《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
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
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
催讨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还有一些
情况是,有的借款人为了达到逃债的目的,故意恶意离婚
(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给对方),此
时出借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
实后,根据有关法律和“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处理。
8、要掌握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
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
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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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双方应重新协商延期
还款或分期偿还,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协商不成
的,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债权
人的民事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9、谨防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
高利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
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
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风险最大,应高度重视。
10、要依法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民间借贷有其特殊性,
原本都是要好的朋友或熟人,一旦一方出现翻脸赖账,往
往使债权人一时难以接受,易冲动,用武力威胁,或采用
绑架人质、抢物抵押等手段,都是违法的,如果处理不好,
造成伤人或毁物,不仅欠款要不回来,还要负经济赔偿责
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负刑事责任,因此,当你遇到私人之
间借贷出现纠纷时,应先找律师或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咨询,
依法办事,才能保护好您的合法权益。
二、熟人、朋友之间借贷应注意的要素?
1、借款时宜写成“借条”而非“欠条”。因为欠条一
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而借条是用来证明借款关系。
因此,在借款的时候最好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
2、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很多不明群众都误
认为民间借贷不能收取利息,所以都用口头约定利息的方
式。在法律上有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3、应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果借款人逾期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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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的诉讼时效内向其
主张权利。
4、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现在很多案件都
是出借人在起诉时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
拒之门外,所以应避免写其小名、绰号等。
三、民间借贷有什么陷阱需要防范?
由于银行借贷门槛的相对较高,民间借贷快速崛起,
一时间让居民大称其快。但是,嗅到民间借贷利好的不仅
仅是资金需求者,还有暗藏着的贷款骗子,为借款人设下
重重陷阱而获取渔利,不得不让借款人一次次擦亮眼睛自
我警惕:谨防受骗!为此,特将民间借贷骗子的五大主要
骗局加以曝光,防止更多的人成为受害者。
民间借贷陷阱之一:写错借款人姓名。这是不少有过
上海民间借贷经历的人遇到过的情况,借款人故意将放贷
人姓名用相近的别字代替,事后不认账。如张某向乙方谢
焱刚借款5万元,张某故意将借条中乙方的名字写为“谢
炎刚”,当乙方催款之时,才发现借条中自己的姓名写错,
只得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
民间借贷陷阱之二:本末倒置,借条变收条。骗子居
然让借款变为收回旧款,让放贷方在纠纷解决时有口难言。
如甲方向乙方借款5万元,甲方的借款条内容为“收款条:
今收到乙方5万元……”,到还款日之时,甲方则会声称收
到的款项是乙方还给自己的欠款,之前的借条已经丢失。
民间借贷陷阱之三:凭空在借条上“追加”金额。甲
方向乙方借款1万元,还款之日甲方拿出的借款条上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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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欠款11万元,此等怪事亦见怪不怪。骗子往往会在放
贷时,在借条填写金额处留够空隙,在借款人签字后收回
借条,并擅自添加数额,以此骗取多达数倍甚至数十倍的
金额。
民间借贷陷阱之四:骗子玩起语言艺术,语句歧义起
争端。还有一种遭人鄙夷的骗术值得注意,借款人利用语
言逻辑漏洞骗取钱财。如李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借条中
写明“于今日借张某1万元整”、或“张某于今日向李某借
1万元”,诸如此类,一旦出现纠纷,李某则会狡辩是张某
向自己借款1万元。
民间借贷陷阱之五:第三方代写借条,事后拒不认账。
骗子假扮成借款人,在向别人借款时借故离开,并请第三
方代自己签名完成借条,事后,在放贷人讨债之时,骗子
则堂而皇之的声称自己并没有向对方借款,并称该签名笔
迹不是自己所写,让不少放贷的居民只得吞下无奈苦果。
四、民间借贷的办理及如何规避纠纷?
1、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并索取借据,做到一式两份。
最好是通过固定的格式打印下来加盖手印或公章私章。
2、民间借贷利息要明确、合理。请注意,如果违反
央行规定抬高利息,超过法定利率四倍的部分将不受法律
保护。
3、办理民间借贷,最好办理房产抵押公证或者是寻
求第三方担保。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贷款人可以向
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4、借款人寻求资金周转的时候,一定要向正规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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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寻求帮助,切勿因为病急乱投医,跟不良借贷人签订
危害自己、后患无穷的借款协议。
5、根据银行多年的经验,借款人借款前,最好是跟家
人商议,不要擅自决定借款,以免带来后面的家庭纠纷。
五、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关于名称问题。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
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我们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借条与收条。虽然只
有一字之差,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
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
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持有收条的
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
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明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
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
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
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
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借条表
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如:“今借
到XX现金XX元”;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
的原因如:“今欠到XX人民币XX元。”。债权关系形成的原
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
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
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
时效是两年; 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
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因此,借钱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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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或收条。
2、关于借贷利息问题。一般来说,民间的借贷关系
的当事人大都是亲戚、朋友、熟人等关系,在出借现金等
经济往来中,都会不要求利息,只归还本金。如果借条中
约定了归还的时间,而在这个时间内没有归还,那么逾期
归还,出借人在这以后的时间可以主张逾期归还的利息,
一般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约定了利息的,借
贷利率要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
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
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
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
于贷款收取高额利息的合法化问题,现在依然在法律上没
有好的解决办法,一般来说,只是在程序上采取一些规避
法律的方式,令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够最有
效的收回贷款。
3、关于时间问题。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
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约定还款期限的,应
把时间写清楚。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做出
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
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
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
为“一年后”还款。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
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
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债务人书写借条的时间,也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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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到年月日。
4、关于借款的主体及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
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
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
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到时起诉的话,债务人可能不承认。其次,如果借款人同
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
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
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
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
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
情形。简单的说,就是要把公司和个人的行为弄清楚。另
外,在借款给他人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
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这是个技巧问题。
5、关于催收和时效问题。借款催收要及时。没有约定
还款期限的,可在合理期限内随时催收。约定还款期限的,
借款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
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
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
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6、关于夫妻共同借款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
方单独对外借款的情形,当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
求偿还时,未直接出面借款的一方往往会以该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而拒绝偿还,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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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的问题。所以借钱时最好要
求两夫妻签字,这样可以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管有
没有离婚。
7、借条中应明示的内容。(1)标题要客观反映款项的
性质。(2)借款人要明确,是实际向你借款的人,不能其
他人代为签名,如果一定要代签,也一要找代签人出具委
托书或者要求代签人承担担保责任。(3)写明金额,大小
写都要有,金额前后不要有空格,注明对方借款用途。(4)
表明款项交付方式,比如说转账,还是以现金的方式。(5)
还款时间。(6)违约责任。(7)如果借款数额较多,应要
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抵押。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违
反有关金融法规,当属无效合同。
六、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的处理思路?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
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
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
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
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
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
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
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
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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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
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
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
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
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
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
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
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
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
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
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
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
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
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七、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
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
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
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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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2)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
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
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3)未经依法批
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4)
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
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5)中国人民银行
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
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
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
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
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
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
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
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非金融企业
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
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
为。该批复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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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
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
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
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
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
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
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
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
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
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
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
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
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
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
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
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7、高利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
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
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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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
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
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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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法集资活动基础知识篇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
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
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
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
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
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
1、借贷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
产经营所需短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法的形式,
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
效监管。
2、借款的针对对象不同。民间借贷主要为“一对一”
的借款模式,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在一个借款人向
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而
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为人或
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过其他
的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即使有
时只吸收了为数不多的几个对象的存款,但如果主要是针
对不特定人的,其吸收的存款数额或造成的危害结果,又
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标准,那么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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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
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合同法的约束,当事人违反
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非法集资是违反我国公
法的行为,轻者导致某种行政责任,严重的需承担更为严
厉的刑事法律风险。
从刑法和司法解释看非法集资的显著特征是未经有关
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而民间借
贷是向特定对象借款,只要双方出于自愿,无需有关部门
批准。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特定对象和社会不
特定对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区分特定和不特定对象:
(1)看筹资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是借
款人由于生产或生活需要,主动直接找出借人借资金,不
会到处宣扬。借款合同文本是双方达成合意后起草,而且
一般比较简单。而非法集资道博股份吧行为一般是非法集资人决定筹
资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放出消息,例如通过散发小广告、
宣传单、派人劝说等,使社会公众将资金提供给他。而且,
借款合同文本是在出借人同意之前就已由非法集资人制作
好的制式债务凭证,且内容比较详细。
(2)看筹资范围。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出借人向亲戚、
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借款范围相对比
较窄。而非法集资行为是向社会公众借款,无论认识与否,
借款范围非常广。
(3)看筹资的基础。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形
成既有金钱利益又有人情因素做基础,有时人情往往占主
要原因,这也是很多民间借贷没有利息的原因。而非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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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形成更多的是以金钱利益为基础
的,提供资金一方更多是受到非法集资方许诺高利率的诱
惑。
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
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
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
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
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
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
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
“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
“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
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
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
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
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领益智造股票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
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
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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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
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
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
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
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
“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
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
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
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
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
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
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
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
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
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
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
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
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
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
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
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
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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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600807
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
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
大。
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
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
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
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
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
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
定。
六、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
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
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
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
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
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
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
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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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打击非法集资篇

一、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
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
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
受骗。
2、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
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
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
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华通白银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
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
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
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
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
谨慎投资。
二、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时,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
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
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一个企业正常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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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
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
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
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
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
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
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
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
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
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
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
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
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
成为其发展下线。
6、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
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
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
幸心理,盲目投资。
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
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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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华泰股份股吧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
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
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股票300162
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
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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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
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
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
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
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的。
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
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
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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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
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
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
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
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
取缔。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
- 36 -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
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
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
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
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
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
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7 -



(6)《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
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
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
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
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
执照。
四、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有哪些?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急于在短期内致富的心理,采
取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钱财,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
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是近年来的一些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1、亿霖集团非法经营案。2004年4月,赵鹏运伙同赵
代虹等人先后成立了亿霖集团、北京亿霖林业服务有限公
司等,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从事林地传销,向投资者收
取了3亿余元的“林地管护费”,而这笔费用却被用于给各
级销售人员发放提成和挥霍。据统计,此案中全国受骗群
众共有两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6.8亿元。最终,法院依
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赵鹏运等28人有期徒刑一年至
- 38 -



十五年;6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三亿元
不等。
2、吴英非法集资案。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
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
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
亿元,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
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案发时尚有3.8亿
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集
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万里大造林案。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
陈相贵、刘艳英等人在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
告、散发传单、集会宣传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
销方式销售林地43万多亩,涉案金额达12.79亿余元,涉
及全国3万余名购林客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
审裁定,主犯陈相贵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主犯刘艳英以非法经营罪判处
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亿元;吴国庆、陈
达等另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不等。
4、安徽兴邦科技集资案。1998年至2008年间,吴尚
澧等人以机构较为健全、规模庞大的兴邦公司为依托,以
经营投资、产品销售等合法形式为“幌子”,以高利返还为
诱饵,诱骗群众参与非法集资,从养殖业、种植业不断向
房地产等行业渗透,涉及全国27个省、区、市4万余名受
- 39 -



害人,非法集资数额高达37亿多元,并造成24亿多元集
资款无法返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
对首犯吴尚澧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
5、唐亚南集资诈骗案。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
唐亚南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万物
春公司养殖梅花鹿的经营状况,先后在安徽、河南等7省
110多个县、区非法集资9.73亿余元,涉及群众4.9万多
人次,并造成3亿多元集资款无法返还。法院终审以唐亚
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40 -



附件:1

关于设立鼓楼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
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为妥善化解数量剧增的民间借贷纠纷,有效防范民间
融资风险,,按照依法、规范、减少风险的原则,促进民间
借贷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审判职
能和联动效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结合我区民间借贷市
场的实际情况,经三方会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立足“解决实际问题,
化解社会矛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能动
司法和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提高民间融资风险司法应对的
前瞻性和主动性。密切关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情况、
新问题,把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区域稳定结合起来,为确
保我区经济平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通过落实借贷信息查询、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等社会管
理创新措施,拓宽我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为民间融
资提供阳光化平台,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促使民间借
贷审执防线前移,有效应对民间借贷案件短期内大量增加
的现状,防止民间借贷纠纷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工作措施和内容
1、诉前引导、诉调对接。风险防范服务中心应加强对
民间借贷纠纷诉前的引导,积极引导争议各方通过非诉途
- 41 -



径解决纠纷,确保纠纷不扩大。通过分期付款、以物抵债、
寻求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力求以调解方式实现双方利益共
赢。
2、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引导和支持资金供需双方在形
成借贷意向后,至风险防范服务中心或各联系点办理登记
备案手续;鼓励和协助单笔借款3万元以上、短期内多笔
借款金额累计8万元以上的大额民间借贷办理备案登记。
倡导5万元以上大额借款提供担保,保障资金安全。由风
险防范服务中心定期整理借贷资料建立档案,并向区政府
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内容包括借贷双方主体信息、借
款人和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资产清册等。资产包括房屋、土
地等不动产和债券、股权、基金、存款、公司机械等权利
和动产。
3、借贷信息查询。利用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和公证处信
息系统,梳理出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建立
涉诉频率高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名单清册,供借贷双方查阅,
使出借人能够在放贷时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借款人的信息
情况,预测该笔民间借贷资金风险。
4、公证民间借贷协议。经备案登记的民间借贷双方依
公证程序由风险防范服务中心的公证人员对借款协议办理
公证手续,在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由公证处出
具赋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
务时,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司法确认借贷合同。对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民间借贷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
- 42 -



成的还款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区法院可以进行司法
确认,出具决定书。一方不履行时,可直接申请区法院强
制执行。
6、案件回访、风险预警。风险防范服务中心对备案登
记的民间借贷双方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借贷双方的动态,
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排查群体性纠纷隐患。一
旦发现资金链断裂风险,及时与党委政府沟通协调,提前
做好应对准备,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
7、司法建议、法律咨询。定期向本辖区的中小企业通
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中小
企业考虑本企业的还款能力和盈利状况,合理使用民间资
本。避免出现资金短缺或因过度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引
导中小企业良性发展。
三、组织保障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由鼓楼区人民法院牵
头开展工作,风险防范服务中心设在区法院立案大厅,由
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派专人负责日常工作。鼓楼区人民法
院王庆副院长、鼓楼区司法局王永强副局长为风险防范服
务中心领导小组组长,风险防范服务中心下设办公室,由
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区公证处
处长任风险防范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法院
民一庭。区公证处和区各街道司法所设立风险防范服务中
心联系点,区法庭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全体
法官,各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和公证处全体公证员具体开展
风险防范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上述联系点与风险防范服
- 43 -



务中心建立定向联络机制,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联动协调
以法院与街道办事处已建立的联系、联络、联动、联
调“四联”基地为依托,完善风险防范中心业务协作机制。
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公证处领导小组成员和风险防范服
务中心工作人员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三方轮流主持,
总结交流有关工作经验,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
究对策,落实措施。|中国恒大
五、信息通报和宣传
通过防范服务中心这一平台,实现信息互通,通报各
方掌握的民间借贷纠纷情况,由办公室收集,对本辖区内
涉及的群体性民间借贷纠纷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委、区政
府和区公安局通报,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报送和宣传。通
过法律渠道帮助中小企业主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大力引导
依法注册并从事中介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
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备案登记,逐步引导从事民间
借贷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备案登记,创造良好的民间融资
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稳步提升。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三方再行会商,以推动防范
民间借贷风险工作取得实效。

2012年6月15日印发

- 44 -



附件:2

关于推进鼓楼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司法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意见

为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实施
阳光化运作,保护中小企业发展成长,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鼓楼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
中心(下称风险防范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风险
防范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
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原则
风险防范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能:通过开展借贷信息查
询、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提示、规范民间借贷备案登记等措
施,为民间融资提供阳光化平台,促进民间借贷规范有序,
避免到期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企业破产等不
稳定因素,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
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风险防范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积
极宣传,加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
的引导,鼓励民间借贷办理备案登记,建立借贷资料档案,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民间融资风险。二是丰富内
容,完善服务。努力为借贷双方最大限度地提供全面、优
质的免费服务。在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逐步丰富中心的
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三是扎实工作,防范风险。通过
- 45 -



建立民间借贷档案,落实借贷信息查询、规范民间借贷备
案登记,扎实有效地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逐步规范民间投
融资市场的发展。同时,要依法依规、完善流程,避免服
务中心自身工作风险。
二、健全组织机构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由区法院、区司法局、
区公证处组建,区法院牵头开展工作,区法院要明确专人
分管。风险防范服务中心设在区法院立案大厅,由区法院
安排2人、公证处安排1人开展日常工作,对外公布办公
电话和办公地点。区公证处和区各街道司法所设立风险防
范服务联系点,区法院立案庭、民庭、执行局、各司法所
人民调解员和公证处公证员具体开展风险防范服务中心的
具体工作。
三、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
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原则,逐步扩大服务范围。
初期可以先提供民间借贷风险提示和相关法律咨询、借贷
双方信息自愿登记、借贷双方信用查询、民间借贷备案登
记、公证办理、风险预警、诉前引导和诉调对接、建立诉
讼和执行快速通道等相关服务。建立信息资料库,将有关
法规、工作及办事流程、诚信信息逐步完善与丰富。
(一)进行民间借贷风险提示,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明确告知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如何区分,存在
哪些风险因素以及如何规避风险;提供相关国家政策以及
民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咨询。建议中小企业融资充分考
虑自身还款能力和盈利状况,合理使用民间资本。
- 46 -



(二)开展借贷双方信息自愿登记。免费登记借贷双
方需求信息,如资金需求数量、担保资产情况、个人情况、
资金使用方向等。储备信息,提供平台,为借贷双方免费
牵线搭桥。
(三)提供借贷双方信用查询。利用法院综合信息系
统和公证处信息系统,提供出借人和借款人遵纪守法和社
会信用基本信息,重点梳理出涉诉频率高的出借人和借款
人员名单档案,便于借贷双方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对方信
用情况,有效预防各种借贷纠纷。
(四)提供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引导和支持借贷双方
在形成借贷意向后,在风险防范服务中心或各联系点办理
登记备案手续。建议单笔借款5万元以上、短期内多笔借
款累计10万元以上的大额民间借贷到服务中心办理备案登
记。建议5万元以上的大额借款提供有效担保,保证资金
安全,预防民间借贷融资风险。
(五)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风险防范服务中心提
供公证服务,经备案登记的借贷双方可向服务中心申请办
理公证手续,在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由公证处
出具赋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六)进行风险预警。排查群体性纠纷隐患,一旦发
现借款人资金链断裂风险现象,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
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七)开展诉前引导和诉调对接。加强诉前引导,帮
助争议各方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纠纷,力争纠纷不扩大。通
- 47 -



过分期付款、以物抵债、寻求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力求以
调解方式实现双方利益上的共赢。
(八)建立民间借贷诉讼和执行快速通道。在风险防
范服务中心进行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
证的,如若在借贷活动中产生纠纷,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
款义务的,当事人可凭借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公证债权文
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
由区司法局牵头,区法院、区公证处、区金融办配合,
编排宣传材料和宣传展板,采取现场集中宣传和街道社区
分别宣传形式,告知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注意事项,提升社
会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公布风险防范中心地址、
电话、服务事项。
五、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公证处等成员单位和风险防范
服务中心人员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方掌握的民间
借贷纠纷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实现信息共享,研究对策,落实措施。对
本辖区内出现的群体性民间借贷纠纷要及时向区委、区政
府通报。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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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咱们的设备都安装到位了,但是项目却没有定下来,这个时候该怎么办?”赵国栋问道。 M111穿甲弹能击穿己方的装甲,那也是在能和不能之间游荡,再增加一层,就已经足够保险了。 听到这话,拉贾德仿佛突然像是明白了什么似的。 咔嚓!驾驶员脑袋没了! “过段时间?过段时间,你们的重卡要出来了?”舒尔茨向着秦振华问道。 在一机厂研发二代坦克和外贸坦克的经验,大大地开阔了祝老的视野,现在,计划中的这款坦克,几乎都是按照最新的理念,最新的标准来计划的,可以说,这能够达到三代坦克的标准,能够实现部队提出来的指标,当然了,也会面临着技术难度大大增加的问题。 刘长江点点头:“是啊,咱们目前也只能这么办了,这样一来,初期的射速肯定是惨不忍睹啊。” 一直到了最近几年,终于弄来了一辆ZSU-23-4自行高炮,这种绰号石勒喀河的自行高炮,采用的是四联装的23毫米的高炮为武器,同时采用了先进的火控系统,火力是相当凶残的,性能也是可靠的,现在在帝国分成里,苏联军队甚至用它来打山林之间的游击队,效能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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